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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么有EPC总承包合同范本啊?传一份呗?

作者:华体会竞猜

  1)2011年9月7日,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2)2011年1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提供的合同范本。

  3)2018年9月13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的《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的合同范本。

  4)2018年9月1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FL-2017-01)。

  5)2018年10月31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因更为贴合国内工程真实的情况,没太多与常规理解不一致的概念,在当前使用最为普遍的版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其他系列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可参考现行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一般都会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也能够使用总价合同方式。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组建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编写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以建办市函[2009]62号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建市[2011]139号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一同承担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研究课题,并在北京召开了启动会。

  《2017年度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会长工作会在京召开》,《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

  大家也知道,这个版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版,始终没正式对外发布。如果再次发布,定为工程总承包的里程碑事件。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详细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该依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做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可以看出,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因其与国际FIDIC系列合同条件更为贴近,距离国内很多工程真实的操作惯例距离较远,用起来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

  比如,其组成合同的重要文件——发包人要求,在国内不少总承包合同中,往往遗失。其对于设计变更的程序的约定,与国内不少工程的实际做法有明显不同。

  另外一点也很重要,其与住建部版本很大的区别是“专用条款”的效力有明显的限制,即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外,不能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

  依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编制。

  (略,其中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项目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相应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项目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的专用合同条款由招标人补充提供)

  可见,并不进行实质的融合。融合住建部和九部委两个版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其语言体系都不一样。

  该版本是在借鉴国际通用的EPC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结合深圳市EPC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的。

  1)在说明中,该版本明确“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专用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做修改甚至是另行约定,极大的提升专用条款的效力,也使得合同双方有了更多的协商空间。

  2)创新地增加了“补充条款”,且说明“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做补充约定的条款。采用的是住建部版本的做法。

  虽然没看到关于这一个文件的说明,但是从内容来看,其合同范本全盘照搬了住建部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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