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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新政下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到底该怎么管?

作者:华体会竞猜

  长期以来,我国设计企业与施工公司分别承担设计与施工业务,在采取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时,通常由设计院与施工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承包。本文结合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推进EPC模式4年来的实践与经验,从联合体承包方式的产生、存在的问题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点入手,就联合体协议与组织架构、联合体牵头方的作用、联合体利益与风险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推进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提供有益借鉴。

  一是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的领导权。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中应处于核心地位,起到引领作用,赋予联合体牵头人项目建设的集成化管理作用。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联合体牵头单位在制定总进度计划、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预算编制、分包、采购、变更与签证、进度款支付等方面的领导权与话语权。二是授权联合体牵头单位临时决策权。联合体管理委员会应授权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临时决策权,在联合体各方在对争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首先确保联合体能战场履约。三是增加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考核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需要各方通力配合、协调推进。联合体牵头单位应组织制定项目检查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联合体各成员的收益分配既要根据其资源投入的程度、承担的任务,也要根据其贡献程度、承担风险的程度做综合考量。

  一是遵循利益与风险的对价原则。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联合体双方在项目建设中付出的“硬投入”,也要考虑双方在项目建设中付出的贡献与承担风险的“软投入”。当前,许多联合体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双方通常根据设计与施工作业产生的“产值”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特别是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时,设计院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远大于其提供的“产值”、承担的风险也远大于其提供的“产值”。二是遵循共同利益最大化原则。联合体双方在项目建设中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与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并不一致,由于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利益不同,联合体双方应以项目建设共同利益最大为追求目标。三是风险共担与分担原则。联合体各方既要共担项目建设的风险,也要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职责分工做到合理分担。在联合体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之间找到平衡点,而不是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整体风险最大化。按照联合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内部分歧,如果内部分歧处理不当,对内而言,联合体可能就会变成扯皮体、相互埋怨、相互指责;对外而言,可能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推进、不利于项目的推进。联合体内部必须本着求同存异,履约担当的精神,避免冲突的激化 [4] 。

  联合体双方利益与风险分配通常有四种分配办法,各种分配办法各有优缺点。一是按照固定的比例。根据工作范围分工情况,在联合体协议中直接约定各成员分担的比例。该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很清楚地清楚自己承担的风险量,并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地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减少举证、磋商等事宜,缺点是不管自身是不是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二是按照合同金额的比例。根据分工范围的费用比例,在联合体协议中直接约定各成员分担的比例。该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迅速地确定各自的赔偿份额,缺点是没考虑联合体成员各自的贡献与“软投入”。例如,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负责采购、施工、调试。按照分工范围的费用比例,实施工程单位将远大于设计单位。但是设计单位对工程的贡献与“软投入”却远大于实施工程单位,无论是工艺选择、设备选型、施工图纸,都对工程建设项目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三是按过错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按照引起赔偿的原因来进行承担,谁引起、谁承担,共同引起,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该种方式的优点是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责任承担,没有责任的不承担;缺点是联合体内部的工作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对于具体的赔偿事宜,很难分清原因,共同责任,分担比例难以确定。例如工期延误了,负责采购、施工的成员认为是由设计院的设计修改频繁、图纸交付延迟造成,设计院说设计修改是因为现场出现不符合项、设备提资延误造成设计图纸延误等。四是按过错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对部分成员设置赔偿上限。按照引起赔偿原因来进行承担,谁引起、谁承担,共同引起,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并对一些成员单位设置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上限。如果全部按照责任来承担,设计单位可能会认为,他们对项目的贡献与“软投入”,但是与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相比,设计费相对比例较小,承担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全部按照过错来承担,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因此应设置赔偿上限。以上四种利益与风险分配的办法各有利弊,总体而言,按过错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设置赔偿上限相对公平合理 [5] 。

  尽管联合体双方按照利益与风险分配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在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特别是面对投资规模比较大、建设内容多、项目建设周期长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双方很难在项目建设初期对项目建设产生的利益与风险做准确的判定与科学合理的划分。联合体双方应在协议中建立利益与风险分配的调节机制,平衡双方的利益与风险。例如,作为牵头方的设计院要积极主动为实施工程单位进行优化设计,充分调动施工单位的配合力量,将施工经验提前引入,得到更加合理的设计方案。如结算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部分,构成双方的收益,按照联合体牵头方的设计院30%、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70%的比例分配;联合体成员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图纸来优化,经联合体牵头单位和业主确认后,下浮部分费用构成利益的,按照联合体牵头方的设计院50%、联合体成员单位实施工程单位50%比例分配。

  本文根据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从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形式的产生与特点以及合同型联合体形式的法律特征出发,分析了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从联合体的组织架构、联合体协议、履约保函、利益与风险分配等方面入手,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形式的管理提出了对策措施,希望可以为我国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联合体形式的管理,为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创新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

  2、重磅!33号文出炉,取消施工合同、节能备案,消防、人防并入图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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