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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厅:硕士、博士等同注册证书!博士等同一级硕二级

作者:华体会竞猜

  原标题:重磅!住建厅:硕士、博士等同注册证书!博士等同一级,硕士等同二级

  昨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

  2、我省建设工程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招录的硕士、博士毕业生,企业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及以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有关专业毕业生可分别视同具备中级、高级职称人员,或二级、一级注册的人员资格(见附件2)。

  1、由省厅负责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资质(见附件1),实行委托审查制度,按企业营业执照属地划分,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审查、公示,公示同意的报省厅核准;

  编者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住建部已经收回包括湖北等15省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学工业工程、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湖北自贸区的企业,按片区划分,分别由武汉、襄阳、宜昌市住建局受理、审查、公示。

  3、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以及它控股子公司、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注册的企业由省厅直接受理。

  江西:10月9日起,对申办资质使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的人员,核查社保/纳税!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系统标注、重点监管

  本文将根据最新政策对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要求做汇总,供读者参考!

  注:湖北政策实施后,申请省级及以下资质的,硕士博士可视同注册建造师或职称人员了!这也是率先执行的第一省,对于后续落实情况,以及其他省份是否也会发文,我们将拭目以待。

  对于各级资质的考核变化如下,暂不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依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明确了三级资质停办后,企业直接申请资质或者三升二的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现有三级资质可选择“增项”或“升级”升为二级资质。

  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部分资质考核技术装备;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总结:如果三级企业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要求,建议选择升级方式,考核内容相对简单,如果不满足企业业绩,选择直接申请二级的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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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政府《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鄂营商发〔2023〕4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我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化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由省厅负责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部分资质(见附件1),实行委托审查制度,按企业营业执照属地划分,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审查、公示,公示同意的报省厅核准;湖北自贸区的企业,按片区划分,分别由武汉、襄阳、宜昌市住建局受理、审查、公示。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以及它控股子公司、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注册的企业由省厅直接受理。

  二、统一资质审查标准。住建部、省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在省厅网站上公布的各项资质审批的“政策问答”,是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的依据。各住建局应健全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好企业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公开本部门资质审批的流程、时限,公示申请企业(含个人)业绩、注册的人员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业绩录入进程。各级住建部门应依托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平台和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各级住建部门是业绩录入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业绩,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据日常监管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水利、交通、通信业绩由有关部门确认。其他业绩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联系发改、经信、应急、电力等部门予以确认,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的A、B、C级业绩是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的有效业绩。

  四、简化人员认定程序。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的人员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有关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职称,主要根据有关政府人社部门、国家授权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网站发布的信息予以确认;相关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称任职文件或者职称评审表确认的人员职称应予认定。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技术工人的工种、数量的考核以企业承诺为准,承诺内容包含本企业提交的技术工人身份证信息、技术工种证件信息,以及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或者农村社会保险或者工伤商业保险等信息真实有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招录的硕士、博士毕业生,企业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及以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有关专业毕业生可分别视同具备中级、高级职称人员,或二级、一级注册的人员资格(见附件2)。

  五、建立资质审查函询制度。各级住建部门可就资格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格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六、强化建设工程资质企业动态核查。建设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的人员、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动态满足住建部、省厅的相关规定。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建局应按照省厅《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文件要求,每半年(7月10日、1月10日)向省厅报告动态核查情况。省厅于2024年1月1日起,“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将实时自动发布动态核查的信息。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各市州要格外的重视,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健全制度,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建设工程公司发展的支持政策,充分的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水平发展的牵引作用。《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厅头〔2022〕1342号)、《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厅头〔2022〕2171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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