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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运用地球站处理规矩

作者:华体会竞猜

  《树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运用地球站处理规矩》现已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1日发布的《树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运用地球站处理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一起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树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运用地球站的行为,防止和削减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彼此搅扰,促进卫星通讯作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处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拟定本规矩。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运用地球站,适用本规矩。本规矩所称的卫星通讯网,是指运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讯的地球站组成的通讯网。本规矩所称的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许地球大气层首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讯或许经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讯的电台。第三条国家对树立卫星通讯网施行答应准则。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树立卫星通讯网。第四条设置运用地球站的,应当依照本规矩处理批阅手续,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颁布的无线电台执照。设置运用单收地球站,不需求无线电处理安排对其信息接纳供给电磁环境维护的,能够不按本规矩处理批阅手续;要求无线电处理安排维护其信息接纳免受有害无线电搅扰的,应当依照本规矩处理批阅手续并获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条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拟运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并获得无线电台执照。(三)拟运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结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上电台的频率和谐,其技能特性契合两边主管部门之间达到的协议的要求。(四)无线电频率的运用契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区分、规划和有关处理规矩。(五)有合理可行的技能方案。(六)有与卫星通讯网建造、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七)有可运用的、由合法运营者供给的卫星频率资源。(八)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展开有关事务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树立触及电信事务运营的卫星通讯网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事务运营答应证。第六条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应当契合国家通讯网建造的统筹规划,恪守国家建造处理规矩。第七条请求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书面请求和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请求单位根本状况阐明。(三)包含本规矩附录所列根本材料的技能方案。(四)可用资金证明材料。(五)可运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六)国家规矩的展开有关事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请求树立触及电信事务运营的卫星通讯网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事务运营答应证复印件。第八条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并向请求人出具书面受理告诉;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批阅决议。经检查合格的,出具同意树立卫星通讯网证明,并书面告诉网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经检查不合格的,书面告诉请求人不予同意并阐明理由。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树立卫星通讯网时,应当确认其频率运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越10年。频率运用期限届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请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运用的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第十一条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将该卫星通讯网投入运用。不能在前款规矩的期限内启用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奉告工业和信息化部,阐明理由和启用日期。停止运转卫星通讯网的,应当提早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请求处理刊出手续。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停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刊出对其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同意,并书面告诉网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第十二条需求改动卫星通讯网运用的卫星、频率、极化、传输带宽或许通讯掩盖规划的,应当提早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请求,并获得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改动卫星通讯网运用的卫星、频率、极化、传输带宽或许通讯掩盖规划。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单位改动称号、法定代表人或许注册居处的,应当自改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存案。第十三条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单位与卫星转发器运营者签署的转发器租借协议,以及触及租借卫星、频率、极化、带宽和有效期改动的弥补修正协议,应当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存案。第十四条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单位设置网内地球站,应当依照本规矩处理地球站设置批阅手续并收取无线电台执照;由用户设置网内地球站的,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单位应当帮忙用户处理地球站设置批阅手续。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处理地球站设置批阅手续的用户供给卫星信道,可是根据本规矩第四条第二款的规矩能够不处理批阅手续的单收地球站在外。第十五条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上年度卫星通讯网建造和运转的材料,包含:(一)注册事务的城市或区域、事务品种。(二)卫星频率资源运用状况,包含空间电台的称号和轨迹经度、实践运用带宽、上下行频率规划和极化。(三)网内用户名单、双向和发射地球站数量、单收地球站数量。(四)已收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地球站数量。(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一起送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存案。第十六条获准树立卫星通讯网的单位应当承受无线电处理安排的监督查看,合作无线电处理安排对网内地球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设置运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检查同意:(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区域设置运用的地球站。(二)与国外或许港澳台区域通讯的地球站。(三)触及与境外电台和谐的地球站。(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讯事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许测控站。设置运用前款规矩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检查同意。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运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担任对站址和电磁兼容状况进行开始检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第十八条设置世界通讯地球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矩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请求处理世界通讯出入口批阅手续。第十九条地球站的技能特性、站址挑选应当契合国家规矩的规范和有关规矩。在城市市区的约束区域内设置运用的发射地球站,其天线米,实践发射功率不该超越20瓦。设置地球站所运用的发射设备,应当经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核准。第二十条请求设置运用归于某个卫星通讯网的地球站的,应当依照本规矩第十七条的规矩,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提交书面请求和下列材料:(一)设置无线电台(站)请求表。(二)地球站技能材料申报表。(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验报告。设置天线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达规划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能够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验报告。第二十一条请求设置运用不归于某个卫星通讯网的地球站的,除本规矩第二十条所列请求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卫星传输链路核算材料。(三)可运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四)国家规矩的展开有关事务所需供给的其他材料。请求设置触及电信事务运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事务运营答应证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应当受理,并向请求人出具书面受理告诉;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第二十三条设置运用归于某个卫星通讯网的地球站,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地球站所属卫星通讯网已获得同意。(二)所运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与所属卫星通讯网获得的同意文件共同。(三)地球站的技能特性、站址挑选契合本规矩的相关要求。(四)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许已受理请求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彼此发生有害搅扰。第二十四条设置运用不归于某个卫星通讯网的地球站,除应当契合本规矩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拟运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并获得空间电台执照。(二)拟运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结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上电台的频率和谐,其技能特性契合两边主管部门之间达到的协议的要求。(三)无线电频率的运用契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区分、规划和有关处理规矩。(四)拟运用的卫星频率资源由合法运营者供给。(五)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展开有关事务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除本规矩第十七条第三款所列的请求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批阅决议。经检查合格的,书面同意请求人设置运用地球站;经检查不合格的,书面告诉请求人不予同意并阐明理由。无线电处理安排在检查期间,需求约请专家进行搅扰剖析、测验验证的,所需时刻不核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无线电处理安排应当将所需时刻书面奉告请求人。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根据本规矩第十七条第三款受理设置运用地球站请求的,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完结开始检查,并将初审定见和悉数请求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书面决议。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同意请求人设置运用不归于某个卫星通讯网的地球站的,应当确认其频率运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越10年。频率运用期限届满需持续运用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阅安排提出书面请求,由原批阅安排作出是否准予持续运用的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第二十八条拟建地球站与已建或许已受理请求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将发生有害搅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不予同意,并奉告将受其搅扰影响者的状况。请求人能够与将受其搅扰影响者直接洽谈,寻求处理搅扰问题的可行方案;或许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安排技能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证明和和谐。在完结搅扰和谐后,请求人能够从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提出设置运用该地球站的请求。第二十九条在滨海和与其他国家或许区域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运用与其他无线电事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而且该地球站的和谐区掩盖其他国家或许区域的,受理请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应当在本质检查合格后,将有关状况书面奉告请求人,并依照世界电信联盟《无线电规矩》的有关规矩,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有关材料和检查定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无线电规矩》的有关规矩或许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许区域进行和谐,和谐时刻为4至6个月。在完结有关和谐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予以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书面告诉请求人和受理请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第三十条请求人应当自收到无线电处理安排同意设置运用地球站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处理设置运用无线电台手续,收取无线电台执照。第三十一条地球站应当依照核定的项目进行作业。改动地球站站址、频率、极化、发射功率、天线特性或所运用的卫星的,应当提早30日向原批阅安排提出书面请求。未经同意,不得改动地球站的站址、频率、极化、发射特性或所运用的卫星。第三十二条停止运用地球站的,应当在停止运用后30日内向原批阅安排请求处理刊出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纳撤除、封存或许毁掉办法确保已停止运用的地球站停止发射信号。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头启用已处理刊出手续的地球站。第三十三条地球站的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按规矩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年度频率占用费,承受无线电处理安排对其无线电台执照的核验。第三十四条暂时设置运用地球站的,应当根据本规矩第十七条的规矩,在启用日期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提交书面请求和相关请求材料。经检查同意后,处理暂时设站手续。暂时设置运用的地球站,运用期限不超越6个月。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矩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矩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根据责任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矩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矩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矩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矩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矩第十四条第二款规矩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处理安排根据责任责令期限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世界安排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安排设置运用地球站,应当经过外交途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请求。第三十九条卫星移动事务触及的终端地球站的运用处理规矩,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拟定。第四十条本规矩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发布的《树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运用地球站处理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一起废止。

  一、网络的一般特性1、事务需求和功用网络用处和功用;事务类型和事务量;传输容量。2、组网方法网络结构(含网络拓扑结构图);通讯掩盖规划。3、 网络规划网络规划;施行方案;启用日期。4、技能体系根本信号方法;信源编码方法、复用方法、纠错方法;调制方法;多址联接和分配方法;网络监控体系等。二、作业频段和卫星空间电台特性拟运用的上、下行频率规划。拟运用的卫星空间电台称号、轨迹方位。相关转发器的编号、类别、极化和带宽。相关发射、接纳波束的天线增益等值线图。卫星接纳体系噪声温度。相关转发器的饱满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s)图或表、接纳体系质量要素(G/T)图或表。三、载波参数每个载波的发射类别、必要带宽和拟运用的上、下行频率。每个载波的上、下行功率和功率谱密度。载波频率规划示意图(适用于多载波作业状况)。载波正常接纳所要求的C/N值。四、地球站特性1、主站技能参数:地理方位。高功放饱满输出功率、所要求的实践发射功率。天线类型和口径、发射及接纳天线增益、旁瓣特性。接纳体系噪声温度。2、远端站(典型)技能参数:近期建站的数量和地理分布。高功放饱满输出功率、所要求的实践发射功率。天线类型及口径、发射及接纳天线增益、旁瓣特性。(远端站功率和天线特性应包含所运用的各种组合)五、传输链路核算供给核算所选用的参数和下列成果:主站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或发射功率、悉数载波所需的发射功率。远端站(典型)每个载波所需的上行EIRP或发射功率、悉数载波所需的发射功率。所占用的转发器EIRP和带宽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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