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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企案评】第十九期 环保中的承包与分包

作者:华体会竞猜

  项目承接后的分包是环保企业中常见的一种形式,今天来看一个案例,了解一下其中有几率发生的法律问题。

  环保项目施工中,特别是综合性环保项目中,时常会将不同的标段或内容交由不同主体完成。比如同时涉及粉尘、固废治理时,以固废治理为主的主体中标后,可能会将粉尘部分的供货及施工交由粉尘治理类的企业。

  承包、分包都是法律中认可的施工承接类型,但不代表存在即合法。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产生违约、甚至违法的后果。

  首先,要留意合同中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允许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存在,则对外分包会构成违约。有些合同中仅是规定工程主体部分不得分包,则非主体部分不受约束,可以分包。有些合同中仅约定“如果分包,则承包人对分包工程与分包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则意味着也是允许进行分包的。

  其次,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是否允许分包的情形。原则上是视为不允许分包,而不能理解为没有约定则可为。

  再次,合同允许分包的,该类分包也分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合法分包主要有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专业分包。违法分包大多数表现在:将全部项目肢解分包,变相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主体;整体的结构分包;分包再分包。因此这时就要注意:分包的一定是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要审查分包方的资质,杜绝向没有资质的或资质不匹配的主体分包;分包后要对分包工程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原则上讲,不论是经过同意的分包,还是违法分包,承包人和分包方就分包部分均应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这里的连带责任是质量责任和侵权责任部分,除此之外,违法分包相较合法分包还会面临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其次,类似本期案例反映的,在用工责任中,合法合资格的分包能够尽可能的防止用工责任不清和责任延伸,有资格用工主体下再发生的劳动纠纷,就仅限于在该主体范围内。如果是分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主体,则该主体下发生的人员纠纷,依法依规都会延伸至承包人。

  再次,此外根据相关法规,违法分包会根据情节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降低资质、限制从业资格等。

  看来合法分包、向有资质、有资格的主体分包才会形成一道有效的保护墙。大家和我一起在本期的案例中学习成长吧。

  2014年10月13日,湖北黄石铁城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城环保”)与瞿州绿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怡环保”)签订了一份项目名称为“黄石铁城公司石塑料废水净化处理循环利用工程”的《环保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绿怡环保提供废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并总承包除废水站土建工程外的设备、管道工程,工期自土建完工后30天内完成,项目总造价为70万元。

  2015年7月2日,绿怡环保与潘XX签订了一份《环保设计加工制作合同》和一份《补偿条款》,约定绿怡环保将上述环保工程的设备加工项目废水处理罐制作安装作业分包潘XX施工。9月14日,陈某在罐体内从事内壁焊缝补焊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绿怡环保与潘XX均没有积极处理。死者陈某家属围堵铁城环保,铁城环保对事故死者赔偿款予以支付。后铁城环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绿怡环保和潘XX共同偿还其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0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来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铁城环保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绿怡环保,在选任方面尽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而绿怡环保作为合同承包人、潘XX作为本案涉事故项目的具体施工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但没有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反而逃避责任。铁城环保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但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对绿怡环保、潘XX的利益事务来管理,代为承担赔付责任,有很大效果预防了损失逐步扩大。故本案的事实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绿怡环保承揽了铁城环保的石塑料废水净化处理循环利用工程后,将上述环保工程的设备加工项目废水处理罐制作安装作业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潘XX个人施工。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陈某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死亡,潘XX作为陈某的雇主,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绿怡环保承揽本案工程建设项目后,明知潘XX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仍将其中的废水处理罐制作安装作业分包给潘XX个人施工,明显具有过错,应当对潘XX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终737号,瞿州绿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黄石铁城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环企案评”(环保企业案例评析学习)栏目,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携手打造。栏目内容通过提炼分析和总结我国法院已判决生效且涉及环保企业的典型案件,发现环保企业存在、甚者常见的风险点,展示司法审判思路,提出解决建议,目的是为省内广大环保公司可以提供素材来了解和学习,更好的实现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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