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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3内幕信息知情人亲属短线交易 否认内幕交易

作者:华体会竞猜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永福股份(300712.SZ)近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此前,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40号)。

  2021年7月29日,永福股份股价涨停,当日晚间,永福股份披露《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公告。公告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实际控制人林一文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其中,林一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1.00亿元(不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0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EPC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平潭公铁两用大桥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风电项目、湖南沅江龙潭沟风电场项目、宁德时代动力电池厂房屋面光伏组项目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交所要求永福股份说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具体筹划过程、采取的内幕消息保密措施、是否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及交易自查报告。

  对此,永福股份在回复中表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沟通过程中,公司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并在有关人员知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时,即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公司依照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筹划至信息公开披露过程中,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同时,永福股份在回复中披露了筹划定增事项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5月17日至7月29日期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期间共有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亲属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至相关信息公开披露阶段,未知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永福股份称,上述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向公司提交声明,承诺在知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内幕信息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的情形。

  1.2021年以来,公司生产经营基本面未出现重大变化。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10日,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达208%,同行业公司平均涨跌幅为34.92%;截至8月10日,公司股票滚动市盈率约为422倍,同行业公司平均滚动市盈率为21.34倍,公司股票价格涨幅和市盈率远高于行业中等水准,存在证券交易市场炒作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减持不超过5,463,1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主体的减持计划,督促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企业存在后续因股东实施减持计划导致股价波动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新能源技术服务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订单的获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4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根据关注函中的要求,公司及时对关注事项做了认真核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你公司2020年和2021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3,847.12万元和-74.75万元,同比下降42.20%和109.16%。请结合你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所处市场需求变化等,分析说明公司基本面是否出现重大变化,是不是真的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近期股价涨幅与公司基本面变动情况是否匹配,并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就近期股价的大幅波动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中的“专业方面技术服务业”大类(代码:74)、“工程技术”中类(代码:748)、“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小类(代码:7482)。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建筑业(E48)”。

  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纯利润是3,847.12万元,同比下降42.20%,根本原因为公司在建总承包项目实施进度受新冠疫情影响,且新承接的总承包项目在报告期内尚未释放业绩。

  公司2021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纯利润是-74.75万元,同比下降109.16%,根本原因为扣除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767.20万元。

  目前,公司业务以电力工程规划咨询/勘察设计和EPC总承包为主,可分为发电工程和电网工程。其中,发电工程业务以清洁能源、新能源(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为主;电网工程业务以全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交、直流特高压、超高压、高压等)、智能变电站和高端配电网为主。

  公司自2004年开始承接新能源业务,目前已积累了丰富的新能源项目业绩。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公司新能源业务营业收入分别是50,221.41万元、101,628.14万元、34,184.43万元,占公司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1.22%、70.56%、49.83%。由于单个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较大,其承接及执行进度对当年度新能源业务占比影响较大。近三年,公司新能源业务比重具体如下:

  公司电网工程业务营业收入保持稳定,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公司电网工程业务营业收入分别是28,941.48万元、29,029.82万元、30,007.89万元,占公司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9.52%、20.15%、43.75%。

  当前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规划部署,中国能源结构加速演变,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将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电力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为电力工程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和发电量迅速增加。中电联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0年风力发电机组装机容量达2.82亿千瓦,装机容量增速高达34.61%。太阳能光伏2020年总装机容量达2.53亿千瓦,装机总容量增速达24.12%。到2030年,中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202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了《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文件,要求重视新能源并网消纳工作,避免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送出工程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因素。随着太阳能、风电等清洁能源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将有效带动相关配套服务产业加速发展,为电力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和工程建设带来增量需求,推动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张。

  2020年初,国家提出快速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这中间还包括特高压。同期,国家电网发布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加快建设“五交五直”十条特高压工程和闽粤联网等多项提升特高压通道效率效益的重点项目建设。在新基建政策的引导下和社会资本投资的推动下,国家特高压电网建设将持续发展。

  近年来,国家电网投资保持平稳增长,2020年投资4605亿元,2021年计划投资4730亿元,同比增加125亿元。

  综上,虽然公司所处行业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但是公司经营情况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基本面未出现重大变化。

  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10日,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达208%,截至8月10日,公司股票滚动市盈率约为422倍,涨幅和市盈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1.2021年以来,公司生产经营基本面未出现重大变化。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10日,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达208%,同行业公司平均涨跌幅为34.92%;截至8月10日,公司股票滚动市盈率约为422倍,同行业公司平均滚动市盈率为21.34倍,公司股票价格涨幅和市盈率远高于行业中等水准,存在证券交易市场炒作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新能源技术服务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订单的获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2021年7月29日,你公司股票价格涨停,当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公告。请说明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具体筹划过程、采取的内幕消息保密措施、是否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及交易自查报告。

  1.2021年5月17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有关人员召开现场会议商讨公司再融资相关事宜。

  2.2021年5月24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证券事务代表与券商商讨公司再融资相关事宜。

  3.2021年6月2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有关人员与中介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召开现场会议商议筹划公司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初步拟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安排及时间表。

  4.2021年7月23日,分别向董事、监事发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

  5.2021年7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2021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公告。

  (二)采取的内幕消息保密措施、是否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沟通过程中,公司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并在有关人员知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时,即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公司依照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筹划至信息公开披露过程中,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5月17日至7月29日期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期间共有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亲属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至相关信息公开披露阶段,未知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上述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向公司提交声明,承诺在知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内幕信息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的情形。

  三、请核查你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三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内幕交易和利用信息公开披露操纵市场的情形,未来6个月是不是真的存在减持计划,并向我部报备交易明细和自查报告。

  经核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三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和利用信息公开披露操纵市场的情形。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2.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不超过5,463,1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并将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允许超出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允许超出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规定。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回购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即2021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即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主体的减持计划,督促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四、请结合你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及个人投资商调研、回复投资者咨询等情况,说明公司是不是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或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公司近期(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8月10日)未接待机构及个人投资商调研、未收到互动易提问,在日常接听投资者热线时,公司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披露相关规定回复投资者。

  经公司自查,公司在接待机构及个人投资商调研、回复投资者咨询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答复,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介绍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或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根据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别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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