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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每日一学丨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分别负有什么责任?

作者:华体会竞猜

  原标题:《条例》每日一学丨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分别负有什么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条例》聚焦工程建设领域,突出欠薪源头治理,强化违法惩处惩戒,压实各方监管责任,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学习宣传《条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福建人社”在近期推出“《条例》每日一学”专题内容。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分别负有什么责任?

  答:(一)施工分包单位的责任:1.分包单位理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2.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施工总包单位的责任:1. 总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2.总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做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单位欠薪、转包欠薪履行先行清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理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做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理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理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企业要不要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要不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9·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该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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