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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劳务资质!继安徽、山东等省江苏正式发文!持营业执照即可承接项目!

作者:华体会竞猜

  原标题:取消劳务资质!继安徽、山东等省,江苏正式发文!持营业执照即可承接项目!

  2017年1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

  早在2016年,作为建筑强省的浙江,同安徽全省、陕西(部分)一起成为第一批“劳务用工改革”省份,试点取消劳务资质。

  1、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出示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施工劳务作业。

  2、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废止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前,我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延期等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3、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需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提出申请办理;各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不得以省内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格要求为由,停止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4、实行备案制:新设立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

  江苏省的政策同山东较为接近,在省内取消劳务资质,同时为方便企业出省承接业务,继续保留劳务资质办理许可事项点击免费获取1000G工程资料。

  那么,作为国内建筑业“老大哥”的江苏正式取消劳务资质,是不是意味着全国范围内取消也将为期不远?

  2017年11月7日,住建部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

  1、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

  2、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筑设计企业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3、建立“黑名单”制度,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4、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5、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

  6、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7、到2020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25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

  8、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9、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5月,浙江、安徽、陕西3省陆续公布《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1、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2、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施工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二、为便于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废止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前,我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延期等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按原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不得以省内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点击免费获取1000G工程资料。

  三、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劳务作业企业备案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备案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

  新设立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省外首次进苏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四、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自有劳务作业企业;现有劳务作业企业可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实体;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劳务作业企业。

  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现提出以下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破除不适应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强化政策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有序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在建筑工人组织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落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探索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建筑业行业和地区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当前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坚持标本兼治,试点先行,样板引路,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发展通道。

  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工人转变,健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体系,到2025年,建筑工人技能素质大幅提升,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到1000万,建立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打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建筑业产业工人大军。

  (一)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以特种作业工种、高技能建筑工人为主的自有建筑工人队伍,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或监督等工作。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充分依托各地“双创基地”,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切实落实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在增值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减免政策。鼓励建筑施工承包企业与专业作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专业作业能力。

  (三)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平台,为施工企业提供合格的建筑工人;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做专做精专业作业,成为建筑业用工主体。

  (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要充分运用物联网、生物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地区实名制管理平台,及时采集企业现场实名制管理数据。强化实名制数据应用,将实名制管理与企业诚信体系、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欠薪处理等相结合。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建筑工人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优化整合培训资源,充分依托施工现场资源,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力量积极参与建筑业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不断扩大行业工人职业培训全覆盖面。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根据产业发展的新要求、新技术、新规范,健全教学标准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指导有关职业院校优化建筑类专业设置,结合办学实际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切实为培养行业急需人才服务。争取到2025年实现建筑业工人培训全覆盖。

  (六)完善建筑业技能鉴定体系。做好建筑工人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制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工种推动建筑工人职业鉴定工作。创新考培模式,技能鉴定机构应充分依托大中型项目开展技能鉴定,将实际工程生产与考核鉴定结合起来,解决工学矛盾,提高鉴定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降低鉴定场地、器材等成本。

  (七)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编制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督促企业强化技能培训和开展技能鉴定。到2020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25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配备比例监督检查,要将相关情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诚信体系、评价评优等挂钩。鼓励有关部门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提供信息指引,鼓励企业将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专家库和首席技师制度。鼓励各主管部门、协会、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对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九)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制定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与其招用的建筑工人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十)健全社会保险缴费机制。对不能按企业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公司(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十一)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加强建筑工人居住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与工地分开的集中居住基地。地级以上城市要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建筑工人队伍培育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建筑工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根据建筑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五年和十年支持建筑业工人培训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执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再给予一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明确相关费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训。

  (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普法力度,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引导建筑工人合法反映诉求。充分的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建筑工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建筑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崇尚劳动、重视技能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五)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正确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工作,积极为建筑工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停地改进革新机制,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建筑工人纳入工会组织,为其维护其基本权益提供依托。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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