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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列解读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推行四项制度 全面贯彻执行《条例

作者:华体会竞猜

  原标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列解读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推行四项制度, 全面贯彻执行《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工作部署的实际行动。《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是根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下面小编结合《条例》,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分账管理、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总包直发)、施工现场信息公示等方面做逐一解读。

  用人单位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上班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筑设计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

  劳动合同主要记录的是你和公司协商好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事项,它可以证明你是单位的员工,是做什么工作的,工资是多少,以及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多长时间。如果以后你和单位发生了纠纷,劳动合同就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条例》第六条:“企业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一是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方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实施工程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要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工程项目部和农民工公司要依法核实农民工身份,谨慎保管农民工的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并按照属地人社部门的要求做报备。

  《条例》第五十五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实施工程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分账管理制度。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根据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在工程开工前,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企业与施工公司须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进行分账管理,约定拨付人工费用和工程款比例(不低于30%),并将该内容写入合同条款;没有写入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建设企业在拨付工程款时要按约定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到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施工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施工劳务)企业收到拨付的人工费用后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实施工程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总包直发)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方面实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包企业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做监督管理。”

  四是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在工地的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将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总包实施工程单位、劳务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等情况在告示牌上予以公示,载明劳动监察机构维权电话,告知农民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渠道。

  《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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