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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争“议” 总包方虽破产最大程度依法保障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作者:华体会竞猜

  本案系因总包方未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实际施工人委托本所代理诉讼,本所组织了诉讼服务团队并指派诉讼仲裁部张劼律师代理。本案因总包方在纠纷发生后进入破产程序,又叠加了诸多复杂因素,导致各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通过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多次审理,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15日,发包公司作为回购人,总包公司作为投资人,共同签订《某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BT)协议》,约定了以下内容:某项目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发包公司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同意由总包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人及总承包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暂定为7196万元人民币,最终的结算工程造价以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

  2014年8月6日,总包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实际施工人A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实际施工人A作为乙方进行施工,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某道路工程。2.工程地点:郑州某区。3.工程施工范围:某路面工程(包括灰、水稳、沥青底层、面层、封层、沾层、透层、土工格棚等摊铺、碾压)、人行道板砖、侧平石。承包方式为乙方独立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及所需的人、材、机具和资金等全部工作及所需资金。2015年12月28日,案涉某项目已经竣工验收。

  2019年2月2日,实际施工人A与总包公司签署《分包结算单》显示:结算金额合计28732836.7元。实际施工人A述称其已按分包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已与总包公司完成了工程结算,形成了《分包结算单》,但总包公司未按照《分包结算单》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及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案涉工程款。

  同时,实际施工人A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6月,对总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20年10月,本案诉讼发生于总包公司破产案件之前。

  该问题的认定实际上是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继续审理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前述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其目的在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出现破产、履行不能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下,对于实际施工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并且,从实际情况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由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也更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就此问题,本案主要从两方面予以认定:1、实际施工人A是否为本案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发包人是否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及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A支付工程款?

  1、实际施工人A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实际施工人A提交收料单、出库单、工资表、报销签批单及设备合格证、设备发票等能够证明实际施工人A为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义务已经实际投入了人力、材料、机械等资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发包人欠付总包方的工程款本金2800余万元。发包公司与总包公司已经结算,结算金额为6900余万元。而总包公司与实际施工人进了结算,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金额小于发包人欠付总包公司的金额,因此发包人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的解释因受限于其文义本身,而在具体的案件的适用中产生的不同解释结果,进而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影响,对此应当追求立法原意,以追求实质公平。

  通过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收料单、出库单、工资表、报销签批单及设备合格证、设备发票等多种文件,厘清事实脉络,通过证据中的诸多细节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当事人实际施工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债务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本文作者:张劼,诉讼仲裁部专职律师,西南大学法学学士、工学学士,九三学社社员。

  九三学社郑州市委社会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养老服务专家库成员;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律师库律师。

  主要业绩:执业期间代理十多起标的额5000万元至8.7亿元案件;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控集团及数家子公司、河南省国资运营集团及数家子公司、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数家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国家电网漯河供电公司、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香港锦艺集团及旗下数家公司等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先后为河南省中牟造纸厂破产清算、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河南永誉置业有限公司重整、郑州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整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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