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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汇总!住建部发布几个省市资质延续政策!

作者:华体会竞猜

  继住建部于2023-10-16发布〔2023〕116号文【资质延续】通知后,截止目前,已有15个省市陆续发布相应延续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为统筹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由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相关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延续的,注册建造师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别的类别等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除外)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通过新办、增项、升级、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且电子证书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质有效期按资质管理规定期限执行。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原标准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补充增加的检测内容及资质标准〉的通知》(云建建〔2006〕507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验测试企业资质,;工程勘测考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逐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的要求,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的人员等内容做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三、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鉴于2023年9月15日起已暂停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待“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开放受理后,再按有关要求办理重新核定。如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届满的,在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后,相关资质一并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四、上述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事宜将在“住建云”平台自动办理,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在“住建云”平台下载新的资质证书,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自2023年12月1日起,“住建云”平台开放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企业可按照相关资质规定要求办理升级申请业务,注册的人员也应当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D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

  (二)D2资质证书上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三)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延续,鼓励企业及早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延续,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一)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D2资质证书上同时含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应尽早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待住建部受理后,企业可申请将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从D2资质证书上注销,核发新D2资质证书时按前款政策自动延续1年;也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二)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公司能够带来的不便,在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前或期间,鼓励企业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其中:

  D2资质证书,只有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可按审批权限直接向我厅或我厅委托下放地区申请延续。

  D3资质证书,有设区市审批的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有经设区市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申请延续。

  证书上同时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三级资质不要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规定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规定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我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的,应按照《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需要注意的几点》向我厅提交有关的资料,经核查合格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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