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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四)

作者:华体会竞猜

  据Alpha系统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时,引用到前五大高频实体法条如下:

  除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八条等常规规定外,引用到的高频法条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引用47220次)、第二十六条(引用39363次)、第十八条(引用35930次)、第一条(引用32868次),由此可看出,实践中建设工程有几率发生争议较多的内容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付款时间、流程、责任承担方等内容。本部分将针对前述争议较多的重点内容对《2020版示范文本》的内容进一步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主要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释明,明确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三种情形将导致合同无效,包括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等情形;同时,第二条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支付工程价款情形作了规定,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1) 针对包括承包人在内的各类资质,《2020版示范文本》相较《2011版示范文本》亦作了进一步更明确的约定:

  《2011版示范文本》约定,分包人是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拥有相对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0版示范文本》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的词语定义和解释里修改了分包人的定义,明确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关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1版示范文本》中仅在定义与解释部分,对“联合体”概念进行了一般性定义,但并未对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资格作出任何具体约定和解释。

  《2020版示范文本》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的联合体条款中,增加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

  《2020版示范文本》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的承包人的设计义务条款中,增加对了承包人或其设计分包人设计资质的要求,明确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和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和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格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

  综上,《2020版示范文本》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了细化,从实践出发,使得相关参与方更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相关方须具有相关资质的要求,有利于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即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

  而在《2020版示范文本》竣工验收条款中,增加了“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及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预留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着重强调了发包人不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

  2、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约定了欠付工程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时间。第十条约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011版示范文本》中,约定工程进度款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有关的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2020版示范文本》约定,承包人应当每月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有关的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从付款流程上来看,《2020版示范文本》加入了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付款申请单的流程,强化了工程师在付款流程中的作用,不仅进一步明确其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衔接作用,同时也彰显了工程师的独立性。从付款周期来看,《2020版示范文本》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可能长于《2011版示范文本》中约定的付款周期。

  综上,《2020版示范文本》基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对《2011版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和流程作了较多修改,使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2020版示范文本》中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周期保持一致,更加尊重建设工程行业惯例,加强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2011版示范文本》中约定,若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付款的,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联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020版示范文本》中约定,若发包人预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来看,《2020版示范文本》中不仅采用了最新的利息计算标准,还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56天的违约责任,使得承包人更加享有主动权。

  (2)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中频发的部分有资质的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违法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又被实际施工人追讨款项的情形。

  如前所述,《2020版示范文本》对“联合体”模式作了更详细的约定,列明“联合体”各成员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使建筑企业资质互补、能力互补、优化资源配置,强强联合增强竞争力,减少部分有资质的承包人将项目非法转包、分包给无资质承包项目的施工人的情形,有效管理我国建设工程市场。

  根据2021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除相关法律和法规外,住建部门发布的示范性文本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展现了我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进步,为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及其参与者提供指导。另外,《2020版示范文本》还在总结我国建设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了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和法规,使各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将有效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发展,完善建设工程组织模式,推动我们国家建设工程产业的现代化、法治化。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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